日常財務辦公中,時常碰到單位員工出差回來拿著各種發票要報銷的情形。那么,出差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都可以抵扣嗎?
并不是噢……
那哪些是可以進行報銷的呢?
一、交通費
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:
1.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,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;
2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
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(票價+燃油附加費)÷(1+9%)×9%
3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:
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9%)×9%
4.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=票面金額÷(1+3%)×3%
政策依據: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
二、餐飲費
出差就餐,應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,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。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所以餐飲費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可以進行抵扣。
政策依據: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
三、住宿費
在向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等機構索要發票時,要區分不同的情況:如果員工所在的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,應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;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員工出差住酒店,可向酒店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。
政策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