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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及有關稅收政策,進一步優化辦稅服務,稅務總局近日發布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,以下簡稱《公告》)。
《公告》明確,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、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、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、節能節水項目、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、集成電路生產項目、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%減半征收,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、高新技術企業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、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、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,對于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,進行調整。
下面,以小型微利企業為例說明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計算方法。企業選擇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,可據此類推。
【例1】甲公司
?從事非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,2021年度的資產總額、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
?納稅調整后所得400萬元
?其中300萬元是符合所得減半征收條件的花卉種植項目所得
甲公司以前年度結轉待彌補虧損為0,不享受其他減免所得稅額的優惠政策。此時,甲公司應先選擇享受項目所得減半優惠政策,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,并對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進行調整,計算結果如下: